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贵州遵义一0六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9.8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以79.8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9元,由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07元,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