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清龙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23民初606号 原告:黑龙江清龙米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慧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黑龙江清龙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明,被告***已经不在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居住。经本院示明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且不同意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 驳回原告黑龙江清龙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佳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迪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