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清龙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23民初606号

原告:黑龙江清龙米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慧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黑龙江清龙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明,被告***已经不在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居住。经本院示明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且不同意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

驳回原告黑龙江清龙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佳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迪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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