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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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身份证号码)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肥款人民币38,40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身份证号码)给付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肥款利息人民币4,885.92元(自2018年4月8日始至2020年7月8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计算),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被告***(身份证号码)、包出古拉、包巴达拉胡、***对上述一、二项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0元,由被告***(身份证号码)负担882.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被告***(身份证号码)、包出古拉、包巴达拉胡、***承担连带责任;余下338.00元由原告黑龙江龙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