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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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启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限杨智慧、东莞市启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占用公共通道搭建的儿童游乐设施和游乐场所; 四、驳回东莞市众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9.83元,由东莞市众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43元,由东莞市众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93元,由杨智慧、东莞市启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