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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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林甸祥泉地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 二、林甸祥泉地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本金30万元,并以工程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49元,由林甸祥泉地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49元,由被上诉人林甸祥泉地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