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490,470.75元; 二、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59,710元; 三、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诉前保全费损失337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2元,减半收取计494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463.6元,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477.4元(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