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490,470.75元;

二、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59,710元;

三、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诉前保全费损失337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2元,减半收取计494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463.6元,被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477.4元(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8-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