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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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930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元,被告***、***负担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