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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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暖棚、机电井、羊舍、羊圈等经济损失合计8819416元(7742983元+10764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上述财产的残值归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5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129005元,由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990元,原告负担5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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