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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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暖棚、机电井、羊舍、羊圈等经济损失合计8819416元(7742983元+10764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上述财产的残值归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5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129005元,由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990元,原告负担5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