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民事判决第一项涉及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15元,减半收取计3608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上诉人***、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15元,由被上诉人***、迁安市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