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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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市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49696.83元;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莞市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利息(以1057826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5日起计至2019年5月7日止,以149696.83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8日起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54.24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50元,由东莞市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04.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0.43元,由东莞市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