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石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
宁夏中卫天银矿业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1024278.19元,合计6024278.19元;此后的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若***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对***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室、西夏区房屋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宁夏中卫天银矿业有限公司、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夏中卫天银矿业有限公司、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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