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 任丘市广深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任丘市广深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任丘市广深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返还法定孳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任丘市广深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8元,由被告唐山新兴隆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