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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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长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长治长子有限公司煤炭欠款4138704.66元,并从2019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10元,由被告武安市康宁洗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