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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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徐新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欠款60.1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其中30.05万元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另外30.05万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司国祥、吴南华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世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司国祥、吴南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新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1元由被告徐新林、司国祥、吴南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