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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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晋城市出租客运汽车服务中心 晋城市宏运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中资轩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502民初394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晋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晋城市人。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中资轩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振平,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2,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西中资轩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被告中煤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中资轩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6日16时0分,被告***驾驶山西中资轩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ד帝豪”小型轿车,沿晋城市城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白云社区口时,撞到前方朱某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挂靠在晋城市出租客运汽车服务中心的×××号“东风标致”小型轿车尾部,致原告车辆又撞至前方牛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尾部,牛某所驾车又撞到申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于2019年11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牛某、申某无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头部、尾部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被送至晋城市宏运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时间12天,花费修理费18284元,车辆修理后,被告中煤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向晋城市宏运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了车辆修理费,但三被告却未就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停运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认为被告***是直接行为人,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山西中资轩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煤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煤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停运损失100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车辆是全险。本案诉讼费不承担。事故发生时出于人道主义已支付原告600元,并且说清条件,双方口头承诺此事已完。 被告山西中资轩逸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被告中煤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辩称: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付。 对原告所述的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及车辆挂靠、所有权情况,各被告未提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挂靠管理服务合同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中煤财险太原中心支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有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一、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858.9元,减去已支付的600元,另行赔偿225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18元,被告***承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海根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盼盼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