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会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5民初223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 被告:四川省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9DU5A。 法定代表人:陈群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 被告:***,男,约4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志荣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周登美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