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5民初223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

被告:四川省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9DU5A。

法定代表人:陈群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

被告:***,男,约45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志荣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周登美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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