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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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代偿款120390.52元给原告惠州市海牛饲料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代偿款利息13345.21元给原告惠州市海牛饲料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海牛饲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