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长葛市永茂百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永茂百文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第1708467号“正点”文字商标、第1172265号“”、第7198930号“”商标的杀虫剂类商品; 二、被告长葛市永茂百文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元; 三、驳回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长葛市永茂百文商贸有限公司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长葛市永茂百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