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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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葛市贵源金属炉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葛市贵源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87元,由被告长葛市贵源金属炉料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提供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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