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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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221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2015)永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为48127.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为48127.00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