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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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保全人***在江西省洪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国道G105线施工项目中的工程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在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号码:800**********185-2)30005.2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保全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