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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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肥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赔偿原告肥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损失120806.1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肥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损失12765.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公司负担66元,被告***负担1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