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华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内090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柳玉珍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华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乌兰察布市现代国际商贸城委托(租赁)经营管理协议》; 三、被上诉人内蒙古华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上诉人柳玉珍购房款购房款307325元; 四、被上诉人内蒙古华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上诉人柳玉珍经济损失61464元; 以上各项金钱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10元,均由被上诉人内蒙古华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