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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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6240号 原告: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少军,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追偿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晴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汤艳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