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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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 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339084元。承担本案受理费40366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以本金8339084元为基数,截止2019年6月5日,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共计1508133元。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以本金833908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76636元,由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