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
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339084元。承担本案受理费40366元。

二、给付申请执行人***以本金8339084元为基数,截止2019年6月5日,按年利率4.75%计算利息共计1508133元。

三、给付申请执行人***以本金833908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76636元,由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矿山装备分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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