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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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人民币110594.7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人民币487891.2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人民币273225.11元。

四、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人民币81315.20元。

五、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100000元。

综合上述第一项、第五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10594.72元,支付被告***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各项款项如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履行,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68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22.50元,由原告***、***负担539.50元,被告苏州澳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2元,被告***负担507元,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4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各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590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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