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支付的119396.50元承担30%的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计1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合计5324元,由上诉人***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