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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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信用卡消费本金38961元、利息3955.86元、手续费和违约金2115.29元合计45032.15元(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还清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