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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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58000元,此款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直接打入原告***个人账户,账户由原告***自行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提供; 二、事故车辆残值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计2232.5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2232.5元,由原告***负担502.5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21730元,判决生效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