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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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吉木萨尔县兴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缴纳的50元由其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吉木萨尔县兴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1199元亦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