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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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328民初1229号 原告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群才,南阳市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住唐河县泗洲街道办事处三里庄。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住唐河县泗洲街道办事处三里庄。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住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谢庄社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4449.43元、利息2598.59元及罚息9158.08元;2、请求判令担保人***对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协议如下: 一、被告***、***所欠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34449.43元、利息2598.59元及罚息9158.08元,被告***、***于2020年7月29日已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息3000元,下余本金、利息(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1月29日前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审判员赵建军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甜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