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328民初1229号

原告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群才,南阳市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住唐河县泗洲街道办事处三里庄。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住唐河县泗洲街道办事处三里庄。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住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谢庄社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4449.43元、利息2598.59元及罚息9158.08元;2、请求判令担保人***对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协议如下:

一、被告***、***所欠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34449.43元、利息2598.59元及罚息9158.08元,被告***、***于2020年7月29日已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息3000元,下余本金、利息(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1月29日前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审判员赵建军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甜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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