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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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小康动力有限公司 长沙君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长沙君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小康动力有限公司货款2185339.40元; 二、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长沙君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小康动力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463348.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以5463348.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以2185339.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小康动力有限公司律师费33333元; 四、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款项中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小康动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