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2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882.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给付被告***已垫付费用共计89508.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损失30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原告***负担73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5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