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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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诉人***赔偿上诉人***752401.82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413.95元,由上诉人***负担1745.81元,由上诉人***负担2668.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