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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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887647.3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5.50元,由原告***负担2791.38元,由被告***负担2744.1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