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33460元及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止未付期内利息1459.54元、逾期罚息371.58元;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34919.54元作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18.15%计算);

三、天津长城滨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就***名下长城牌汽车(发动机号为170604278、车架号为LGWDBD181HB00536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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