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尚思乐玩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尚思乐玩具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国作登字-2016-F-00309654号、国作登字-2016-F-00309655号著作权的湿水挑战帽玩具产品; 二、被告汕头市尚思乐玩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汕头市尚思乐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