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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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3115号 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红梅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钟远标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