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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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双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 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双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借款本金2999969.97万元及利息(以2999969.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按年利率9.975%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9625%计算); 二、被告***、***、***、***、***、***、***、***、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67.55元,减半收取计16233.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双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