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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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家家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桐城市方胜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灵山县家家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694.4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3694.4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原告桐城市方胜塑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桐城市方胜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由原告桐城市方胜塑业有限公司负担122元,被告灵山县家家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