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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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令点酒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令点酒吧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承包金8883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各月的承包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6年6月的违约金应以20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6日起计算,2016年7月的违约金应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6日起计算,2016年8月的违约金应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计算,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2日期间的违约金应以1833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6日起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77元,由原告***负担566元,被告***、广州市令点酒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11元。被告***、广州市令点酒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上述受理费2011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