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全椒县华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椒县华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物业费、公共水电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合计5496及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