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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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9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按17.1%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