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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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嘉佳鑫(泉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垫资款项29366548.89元及垫资利息【垫款利息自每笔款项实际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按月利率0.7%计算,61天-90天按月利率0.8%计算,90天以上按月利率1.1%计算;其中因已变卖镍矿所得款项为9957500元,可抵扣第一笔货款,故垫付货款计息基数为12527037.62元(22484537.62元-9957500元),具体计算详见附表】;

二、嘉佳鑫(泉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进口代理费137777.78元;

三、驳回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1494元,由原告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9.7元,被告嘉佳鑫(泉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699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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