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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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常州市高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高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153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高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12元,减半收取1035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