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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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合美家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483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志,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合美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2栋3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龙,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合美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旭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周梦思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