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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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钦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钦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13812.38元及利息、罚息(其中贷款本金313812.38元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编号为2017H0601016020421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其中贷款本金1000000.00元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编号为2018G0601016040498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若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钦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登记在***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处的房屋【产权证号:103房地证2013字第X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钦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对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钦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权后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4.00元,由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钦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