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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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0261.8元(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9301.18元(被告***已垫付原告医疗费30456.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