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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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琮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农业科技综合服务大楼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7日解除。

二、被告武汉琮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33881.37元。

三、被告武汉琮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656786.55元作为租金抵扣不予退还。

四、被告武汉琮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787号农业科技综合服务大楼7层房屋腾退,并向原告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12月25日的占用费110960.28元。

五、被告武汉琮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每日513.71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12月25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

六、被告武汉琮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欠付租金1033881.37元为本金按每日0.65‰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14日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

七、驳回原告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94元,由原告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27元,由被告武汉琮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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