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 武汉华星中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4执恢67号 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武汉华星中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虞斌、尹龙、李佑民: 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星中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虞斌、尹龙、李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常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汉华星中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虞斌、尹龙、李佑民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896588.3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了执行和解协议。因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常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